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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206
核心提示: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第27号令)精神,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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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第27号令)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车主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须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车辆购置税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车主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三、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必须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内容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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