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穗地税税二函[2012]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7-16
局属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现将我局核定征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27号公告第一点规定,对照核查辖区2012年度已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是否包含专门从事股票(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一经发现,要立即调整,从201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从税款所属期2012年1月1日起,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收入、转让生物资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转让债权等转让财产收入,不再执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1]71号)第八条关于“从事营业税业务的纳税人按有关规定,营业税计税依据可扣除一定项目金额的,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按计征营业税的收入额确定。”的规定,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对外地来穗经营、临时经营,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之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
四、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各单位要向有关纳税人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