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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调整的工作指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0  浏览次数:304
核心提示:文号:穗地税税二函[2012]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7-16局属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文号:穗地税税二函[2012]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7-16

局属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现将我局核定征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27号公告第一点规定,对照核查辖区2012年度已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是否包含专门从事股票(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一经发现,要立即调整,从201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改按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从税款所属期2012年1月1日起,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收入、转让生物资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转让债权等转让财产收入,不再执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1]71号)第八条关于“从事营业税业务的纳税人按有关规定,营业税计税依据可扣除一定项目金额的,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按计征营业税的收入额确定。”的规定,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对外地来穗经营、临时经营,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之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

    四、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各单位要向有关纳税人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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