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浙国税流[2001]7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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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文件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的“已使用年限”应从初始购置人的购车之日(购车发票上注明的日期)算起,满一整年的为一年,不足一整年的不得计算在内。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4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核心提示: 文号:浙国税流[2001]7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1-9-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