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山东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文号:鲁财税[2010]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9/10各市财政局、隶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文号:鲁财税[2010]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9/10
 
各市财政局、隶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汇总上报企业或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