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核心提示: 文号:杭地税一[2008]1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7-21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文号:杭地税一[2008]1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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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12366 财税咨询服务和投诉中心: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355号)的部署,我市决定2008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对税源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省局要求,为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成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 组由局领导和税政一处、计财处、征管处、信息中心等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李广喜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有:仵孟辉、夏国强、陈天兴、骆卫红、郑月 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骆卫红、俞加丹、胡锦康、童旭明、华灿江组成,骆卫红任办公室主任。
二、开展税源清查工作的安排与要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清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基础数据取得。(2008年8月1日-9月30日)
通知纳税人填报《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表式见《税友2006》表证单书DJO5O),获取清查工作的基础数据。纳税人在填报《土地情况登 记(变更)表》时,如果土地证书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人与纳税人名称不相符的,则由纳税人在备注栏注明土地使用权人名称。电子申报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 统的[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变更]模块填报,其他纳税人可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主管地税机关(前台)收到纳税人填报的土地登记税源信 息后,通过[税务登记]—[税种税源登记]—[网上登记信息变更确认]菜单予以确认。
第二阶段,开展数据信息比对。(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
通过对纳税人填报《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的土地数据进行分析,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的数额大小选择确定需开展数据信息比对的纳税户,对占地面积较大,有多处土地的企业必须纳入比对的范围,比对的户数不少于税源清查总户数的25%以上。
市区(不含萧山、余杭(下同))对确定比对的纳税人清查数据,由各分局录入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情况比对表》(见附件二),经核对无误后报市局,由市局统一交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数据比对。经市国土资源局比对发现的土地数据差异情况,由各分局进一步核实确认。
萧山、余杭、各县(市)的信息比对工作及数据传递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阶段,开展对部分税源的实地测量。(2008年11月1日-11月30日)
各局应选择用地较多,处于城乡结合部等重点税源户进行实地测量。市区统一由市局委托测绘机构进行实地测量,实测后发现差异情况由各分局进一步核实确认。
萧山、余杭、各县(市)的实地测量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委托。
第四阶段,清查数据复核统计汇总。(2008年12月1日-12月31日)
税源清查一律以2008年度的数据信息为清查依据。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省局文件要求确认土地等级和相应的税额标准,完成各项报表的分析填报工作,确保清查数据的完整和准确,12月底前将清查数据和清查工作总结上报市局。
2009年1月市局将对各单位上报清查数据进行复核、汇总、考评。此项工作列入“三个三”工作措施五单工程考核范围,也作为2008年各地税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工作是国家加大税收调节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局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税源清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对纳税人故意隐瞒、少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局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情况比对表》(略)
附件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表(略)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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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