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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普陀地税局,市属各分局、稽查局、相关处室: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83号令)和《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舟山市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浙地税函[2008]89号)文件规定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舟办第23号)要求精神,我市本级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城镇地使用税的等级及税额标准(见附件1)
我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矿区应税土地(具体是指北蝉乡工矿区、册子乡工矿区、长白乡工矿区)统一定为工矿区四级,等级税额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浮25%,即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3元。
二、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等级具体征收适用范围(见附件2)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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