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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和税额标准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使用税等级划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353
核心提示: 文号:舟地税函[2008]2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3-13 定海、普陀地税局,市属各分局、稽查局、相关处室:根据新修订
                            文号:舟地税函[2008]2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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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普陀地税局,市属各分局、稽查局、相关处室: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83号令)和《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舟山市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浙地税函[2008]89号)文件规定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舟办第23号)要求精神,我市本级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城镇地使用税的等级及税额标准(见附件1)

我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矿区应税土地(具体是指北蝉乡工矿区、册子乡工矿区、长白乡工矿区)统一定为工矿区四级,等级税额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浮25%,即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3元。

二、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等级具体征收适用范围(见附件2)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下载附件]   舟地税函[2008]27号.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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