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嘉兴市人民政府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340
核心提示: 文号:浙嘉地税政[2008]1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31各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

                            文号:浙嘉地税政[2008]1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31
———————————————————————————————————————————————————————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07]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本级)实际,就做好调整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面广,税额调整高,各税务分局要组织好内部学习,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告示,及时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策规定告知各纳税人,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要按照市政府《通知》规定,重新核实征收依据,及时调整、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抓好贯彻落实,组织税收入库。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2008年度起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6月10日前、下半年12月10日前),市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实施意见》(浙嘉地税政[2002]96号)第二点规定停止执行。

三、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期限比照房产税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07]120号)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