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浙地税发[2003]6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3/5/22
【注: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9号),本文自2007年9月5日起全文失效。】
舟山市普陀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缴纳增值税的定期定额户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舟普地税征[2003]2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计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