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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257
核心提示:文号:浙税明电[1993]1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3/12/31 【注: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
文号:浙税明电[1993]1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3/12/31
 
 
    【注: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9号),本文自2007年9月5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
 
  鉴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征收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待新条例公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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