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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文号:浙财税政[2010]1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16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
文号:浙财税政[2010]1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16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二、调整后的税率从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三、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前,我省原执行20%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项目仍按20%的税率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反映。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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