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东地税发[2009]4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8/14
各科室、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等政策法规,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个人)所得税采取“查帐征收”方式: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规定的日期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
(二)在银行独立开设结算帐户,设置会计机构,配有专职会计或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建帐建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处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按照“两则”规定,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制度。
(三)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必须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和银行日记账以及有关二级明细账,并如实进行会计核算,正确反映经营成果。
(四)按月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项税费;按月(季)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各类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各税务分局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一)核定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不适用优惠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我市企业应税所得率按《东阳市地方税务局应税所得率表》确定。
(二)核定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的,采取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可采用下列方法核定: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各税务分局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所得税征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精神,对以下行业及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应督促企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查账征收。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各分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督促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二)我市的建筑安装企业由于流动性强,经营分散等行业特点,其成本核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各分局要重点辅导,督促建筑安装企业健全财务制度,正确核算成本,如实反映经营成果。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建筑安装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五、各分局做好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的服务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各税务分局应在受理《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市局复核、认定。在TF2006填列鉴定表时,项目要填写齐全,数据要真实,填列的内容要与征收方式相符合。
各税务分局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六、各税务分局要抓好纳税人所得税的预缴工作。对“查账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实行“按季预缴,年度终了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核定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各税务分局在所得税征收管理中要严格执行所得税预缴政策。
七、各税务分局应于2009年8月中旬至2009年10月10日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逐户进行审核清理。对核定收方式的纳税人所得税统一调整为按月征收;督促查帐征收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个人)所得税。对以前未及时缴纳的税款于10月10日前按规定补缴入库。
各税务分局对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和平时税款的催缴要督促有关人员进行落实,并适时开展检查考核。本次审核清理工作要以组织收入、严格执法和规范管理的高度精心部署、认真开展,抓紧落实。审核清理工作总结要求于10月15日前上报市局税政科,市局将于10月至11月开展考核和检查。各分局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与市局联系。《东阳市地方税务局应税所得率表》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东阳市地方税务局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范围应税 所得率(%)
制造业 医药化工 15
油石 15
电镀 15
印刷 15
其他他制造业 12
农、林、牧、渔业 8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6
交通运输业 10
建筑业 8
饮食业 12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