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每吨炸药开采量计税定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276
核心提示:文号:金地税政[2008]9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1/24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鉴于我市一
文号:金地税政[2008]9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1/24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鉴于我市一些石灰石矿的开采也已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根据浙江省第三地矿工程公司2007年提供的市区岩石不同爆破方式实际炸药单位清耗量说明,现将我市石灰石每吨炸药开采量资源税计税定额调整如下:
 
    一、采用中深孔爆破的: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计税定额调整为8000吨。
 
    二、采用浅眼、浅孔爆破的: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计税定额仍为13000吨。
 
    纳税人自2008年12月1日起购买的炸药按新的炸药开采量计税定额标准执行,此前购买的炸药仍执行原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13000吨的计税定额。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纳税人在缴纳资源税时,需向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提供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生产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并报主管税务分局备案。凡纳税人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仍适用浅眼、浅孔爆破计税定额标准。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