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甬地税二[2007]3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2/9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二○○七年二月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