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温地税政[2006]5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3/24
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应高度重视印花税的预征管理工作,及时组织地税干部特别是征收管理单位认真学习《通知》规定,正确理解和把握好预征的办法,深刻领会实行预征的意义,并对纳税人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
二、根据《通知》精神,对采取按月预缴、年终结算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各分局应督促其做好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登记管理。各分局应按省局、市局有关“税源间接控管”的要求,设置规范的印花税预征、结算的程序和方法。
三、对外贸购销(协议)合同,其“应税合同金额占比”按100%核定,其他合同(协议)按《通知》规定执行。
四、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地税政〔2004〕172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中的计税依据规定停止执行。
五、各分局、稽查局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