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杭地税一[2009]11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9/1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直属分局,12366咨询服务和投诉中心: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2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局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市区实际情况,对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的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规定,应清算未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应按照省局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稳步推进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三、各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 对应法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