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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286
核心提示:文号:丽地税政[2008]11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1/21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
文号:丽地税政[2008]11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1/21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平衡税收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经研究,决定调整市本级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现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
 
    1.对在房地产项目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原来的1%调整为0.5%;
 
    2.对符合丽地税政〔2007〕87号规定的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发的应税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
 
    3.对符合丽地税政〔2007〕87号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率由原来的住宅类项目1%、其他开发项目2%、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3% ,统一调整为0.5%。
 
    二、调整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由原来的3%调整为0.5%。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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