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丽地税规[2009]11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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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中心,莲都区人劳社保局,莲都区财政局,市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信息中心:
为了方便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等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经研究决 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市本级(含莲都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月征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与《委托扣税(费)协议》签订
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应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再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和签订《委托扣税(费)协议》。
对2009年12月31日前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但未在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的个体劳动者,于2010年 1月31日前携带参保本人身份证、参保本人银行储蓄存折、《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社会保险(医保)卡》,到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会保险缴费 登记和签订《委托扣税(费)协议》。
从2010年1月1日起,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个体劳动者,应当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携带参保本人身份证、参保本人银行储蓄存 折、《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社会保险(医保)卡》,到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和签订《委托扣税(费)协议》。
二、个体劳动者应缴费额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缴费额,并对核定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市人劳社保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公布的当年最低缴费基数核定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缴费额;未公布当年缴费基数的,暂按上年最低缴费基数核定,待公布后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整。
个体劳动者需按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申报缴费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下一年度缴费基数。
三、个体劳动者应缴费额传递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在每月月底前,按照与地税部门约定的文本格式和内容,向市地税局信息中心传递本月份个体劳动者应缴费额等数据。其中:应缴费额不能少于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出具工作联系单所列的个体劳动者应缴费额不得再向地税部门传递。
市地税局信息中心负责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个体劳动者应缴费额等数据在次月15日前导入《税友2006》。对无法导入的数据,需将未导入数据及时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征缴
从 2010年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地税部门依据与个体劳动者签订的《委托扣税(费)协议》,按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应缴费额从个体劳动者缴费帐户按月划缴入库,以划缴成功视同申报。个体劳动者应在月底前储足上月应缴费额所需资金。
个体劳动者上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出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工作联系单,并按工作联系单所列应缴费额申报缴纳。未出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联系单的,地税部门不予受理。
个体劳动者当年度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次年1月31日前缴清的,从次年2月1日起作补缴处理,按补缴年度缴费基数征缴。
五、个体劳动者应缴费额核销与费款补缴
当年度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费额已导入《税友2006》、未在次年1月31日前划缴成功的,地税部门应在导入次年1月份(所属期)数据前进行核销。缴费人需补缴以前年度社保费的,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联系单到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对2009年12月31日前已导入《税友2006》、未在2010年1月31日前划缴成功的所有数据,地税部门应在导入2010年1月份(所属期)数据前核销完毕。
对已导入《税友2006》、尚未划缴成功、发现有差错的个体劳动者应缴费额,地税部门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证明进行核销。
六、其他
个体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后,应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将资金及时、足额存入缴费账户。因缴费人未及时、足额存入资金,不能按时划缴入库,造成缴费人因欠费而中止享受社保待遇等后果的,其责任由缴费人自负。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丽水市人劳社保局
丽水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丽水市人劳社保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个体劳动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为了方便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等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经研究决 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市本级(含莲都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 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月征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与《委托扣税(费)协议》签订
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应先到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事业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再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和签订《委托扣税(费)协议》。
对 2009年12月31日前已在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事业中心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但未在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的个体劳动 者,请于2010年1月31日前携带参保本人身份证、参保本人银行储蓄存折、《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社会保险(医保)卡》,到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 厅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和签订《委托扣税(费)协议》。
从 2010年1月1日起,在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事业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个体劳动者,应当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携带参保本人身份证、参保本人 银行储蓄存折、《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社会保险(医保)卡》,到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和签订《委托扣税(费)协议》。
二、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征缴
自 2010年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地税部门依据与个体劳动者签订的《委托扣税(费)协议》,按照 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事业中心提供的应缴费额从个体劳动者缴费帐户按月划缴入库,以划缴成功视同申报。个体劳动者应在月底前储足上月应缴费额所需资金。
为防止重复缴纳,个体劳动者向地方税务机关上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出具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事业中心开具的工作联系单,并按工作联系单所列应缴费额申报缴纳。未出具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事业中心工作联系单的,地方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个体劳动者当年度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次年1月31日前缴清的,从次年2月1日起作补缴处理,按补缴年度缴费基数征缴。
请个体劳动者在2010年1月31日前申报缴纳2009年度各项社会保险费。对补缴2008年度及以前年度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劳动者,需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作联系单到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三、其他
个体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后,应按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事业中心核定的应缴费额,将资金及时、足额存入缴费账户。因缴费人未及时、足额存入资金,不能按时划缴入库,造成缴费人因欠费而中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后果的,其责任由缴费人自负。
个体劳动者需按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申报缴费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事业中心申报下一年度缴费基数。
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北苑路190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丽水市人劳社保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本级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核心提示: 文号:丽地税规[2009]11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2-24市社保中心,莲都区人劳社保局,莲都区财政局,市地税局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