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丽水市人劳社保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核心提示: 文号:丽地税规[2009]4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4-29市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信息中心,莲都
文号:丽地税规[2009]4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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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信息中心,莲都区财政局、人劳社保局,市社保中心、就业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09〕19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准部分市县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函》(浙劳社厅字〔2009〕31号)规定,现就做好市本级企业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市本级(包括莲都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缴费比例从2009年4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调整为14%。2009年3月底之前单位缴纳部分的缴费比例仍按19%执行。
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从2009年4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调整为18%。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8%,雇主缴纳10%。2009年3月底之前的缴费比例仍按20%执行。
二、补缴费款的处理
企业用人单位补缴2009年4月1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作联系单,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从2009年4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地税部门传递缴费单位参保个人缴费明细数据时,不再传递企业用人单位2009年3月底前的数据。对企业用人单位2009年3月底前的数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缴费单位出具工作联系单,并告知缴费单位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三、其他
调整企业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是市委、市政府减轻企业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费负担的重要举措。地税、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丽水市人事
丽水市财政局
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