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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杭州市国税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实行后如何追溯调整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267
核心提示: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8-1 市辖区各贸易型出口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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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各贸易型出口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实行后相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5号公告)等文件精神,对以下内容进行追溯调整,具体如下:

一、政策规定

对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因未在原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原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原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根据《通知》和《公告》规定适用退(免)税政策、免税政策以及可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企业如需进行调整的,按以下方法追溯调整:

(一)纳税申报调整

1、出口企业已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可冲减对应的销项税额,调整相应的进项税额,并在2012年8月15日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2、外贸企业按原规定视同内销征税且按增值税申报已缴纳税款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二)纳税申报调整后需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出口企业2011年代理出口的货物可在2012年8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纳税申报调整后适用退(免)税政策的

出口企业2011年出口的货物未申报退(免)税且单证齐全,可在2012年8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四)适用免税政策的

出口企业2011年出口的货物未在2012年8月15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应在2012年9月17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五)适用征税政策的

出口企业2011年出口的货物未在2012年9月17日前申报免税的,应在2012年10月22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二、具体操作

(一)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格式详见附表1,本表一式三联,由出口其他免税货物的纳税人填写,第一联由征税部门留存,第二联由主管征税部门签章后由出口企业交主管退税部门,第三联由纳税人留存),并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电子数据的填写在“浙江省进出口网上退免税申报服务”平台中,“免税明细(新)”模块下录入相关内容,录入完成后数据进行“提交”。

(二)适用退(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的申报程序与原先的操作相同。

符合条件可以进行追溯调整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8月1日

附件: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已计提销项税额涉及的外贸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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