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298
核心提示: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8-5-19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8-5-19
———————————————————————————————————————————————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加强对石脑油生产或外购石脑油用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征收管理,做好监管工作。在《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生的业务,也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对销货方已发生免征消费税业务的,应按规定取得《证明单》,无法取得《证明单》的,应补缴消费税。

二、要加强《证明单》使用管理,按规定建立台帐,《证明单》按需要向市局领取。

三、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