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8-5-19
———————————————————————————————————————————————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加强对石脑油生产或外购石脑油用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征收管理,做好监管工作。在《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生的业务,也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对销货方已发生免征消费税业务的,应按规定取得《证明单》,无法取得《证明单》的,应补缴消费税。
二、要加强《证明单》使用管理,按规定建立台帐,《证明单》按需要向市局领取。
三、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核心提示: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8-5-19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