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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5  浏览次数:360
核心提示:文号:云地税三字[2004]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5/8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收
文号:云地税三字[2004]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5/8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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