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云财税[2008]5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7/14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