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云财税[2008]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8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八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