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云地税法字[2007]1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7/11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对涉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均按此批复的规定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