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云财税[2006]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6/20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