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云地税征字[2003]2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9/1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云地税征字[2003]19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