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东地税发[2012]10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7-13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2]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 [201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