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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讯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318
核心提示:文号:黔地税发[2006]13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9/7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
文号:黔地税发[2006]13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9/7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讯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免税期满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六年九月七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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