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财税[2005]5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0/27
各市、州、地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