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深地税发[2012]11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4-13
【注: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2012]191号),本文自2012年7月5日起全文失效。】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深圳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5684元的标准,现将免税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167052元(含本数),免税标准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联系人:湛凤英 电话:8377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