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地税函[2004]28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0/11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