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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烟叶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文号:黔地税发[2006]11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8/18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目前,我省各地已陆续开始征收烟叶税
文号:黔地税发[2006]11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8/18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目前,我省各地已陆续开始征收烟叶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也于近日下发《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烤烟收购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6〕146号),要求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征收烟叶税,为确保烟叶税的顺利开征,现对我省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州、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督促协调烟叶税的征收工作。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抓紧对烟叶收购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通过税务登记,及时了解和掌握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的业务流程及财务核算情况,确保烟叶税征收管理及时到位。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烟叶种植和收购计划的基本情况,摸清税源,加强烟叶税纳税申报管理,确保计税依据真实完整和税款及时入库。同时,要对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情况建立相应的纳税档案。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农便函〔2006〕18号)要求,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从今年8月份开始组织做好烟叶税收入月报分析工作,重点分析说明烟叶税收入与去年烟叶农特税同期增减变化原因、与上月烟叶税收入增减变化原因。各市、州、地地方税务部门务于每月3日报送省局(地方税管理处)。今年首次报送省局时间为9月3日前。传真号:0851-5215545。
 
    附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烤烟收购工作的通知》(略)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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