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财税[2012]4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1-4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文件链接(财税[2011]92号)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