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地税二字[1994]1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1994/10/31
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地方税务局(分局):
现将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仅限于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不包括从事烟叶复烤的单位。
二、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按税款所属时间)。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