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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288
核心提示:文号:黔地税二字[1994]1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1994/10/31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地方税务局(分局): 现将国务
文号:黔地税二字[1994]1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1994/10/31
 
 
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地方税务局(分局):
 
    现将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仅限于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不包括从事烟叶复烤的单位。
 
    二、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按税款所属时间)。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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