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川地税发[2005]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2/7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钾肥增值税政策由免征改为先征后返后,各地应按规定对纳税人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办理先征后返后若纳税人要求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川地税函发〔1995〕160号文件精神执行,即由纳税人报财政部门办理。在没有新的规定前,地税部门不办理退库。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