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成地税发[2009]7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4/21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原《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成地税函[2006]193号)废止。
———————————————— 对应法规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