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德地税发[2010]6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1
各县(市、区)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近几年来,我市沙石的开采数量和销耗数量与我局实际征收的资源税不成比例,差距很大,税收流失相当严重。为了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税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税国资源税代扣代缴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征管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沙石资源税征管工作
各单位要树立起小税源有大作为的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沙石资源税管理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政府对相关行业的综合整治,并通过这一平台强化税源管理。各单位要力求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沙石资源税的征管,发挥好税收的调控作用。市局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中。
二、加强征管,严格执法
(一)凡从事沙石开采销售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
(二)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正确地计算应纳税额,纳税意识较强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
(三)各地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委托公安、水务、国土和乡镇等相关部门或单位代征沙石资源税。
(四)对沙、石、粘土及它非金属矿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办法》,凡不提供资源税税票或甲、乙种凭证者,均由收购上述产品的单位代扣代缴。
(五)加强对使用沙石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税国资源税代扣代缴办法》(国税发[1998]49号)。对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市政工程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等纳税单位,凡收购、使用的沙石没有资源税管理证明或超出其数量的部份,一律按未税矿产品对待,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六)对受政府委托代配发的查验证(单),要加强管理。
三、搞好部门配合,加大稽查力度,确保依法征税
各单位要借这次全市治理相关行业的机遇,加强与公安、水务、国土、建委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强化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对拒不执行政策和不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除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并及时曝光偷抗资源税要案,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打击偷逃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
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