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319
核心提示:文号:川地税发[2010]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22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
文号:川地税发[2010]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22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关于水电建设用沙、石资源税问题。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1]18号)精神,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沙石(仅指未通过价款结算的自采自用沙石)免征资源税。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