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成地税函[2004]27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9/2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硅矿石等资源税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4]74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硅矿石等资源税的通知》(川府函[2004]14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省政府确定开征的资源税品目解释如下。国家税务总局新的资源税税目注释下发前,暂按此掌握执行。
一、天然沥青矿。主要化学成分为:C83%、H7.5%、02.0%、N1.9%、S5.0%、灰份1.6%.其产品主要作为道路沥青添加剂,可提炼汽油、柴油、煤油。
二、泥炭。又称人造土,属于高山湿地下多年积存而成的腐植物,主要化学成分为:水分、有机质、粗炭。其产品经过开采、粉磨后作土壤改良、园林绿化和花木种植肥料。
三、硅矿石。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其产品在冶金、建材等
行业中广泛应用。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税。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硅矿石等资源税的通知(川府函[2004]14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地区公共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3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硅矿石、天然沥青矿、泥炭等三品目开征资源税。其中,硅矿石按10元/吨征收;天然沥青矿按15元/吨征收;泥炭按5元/立方米征收。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