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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284
核心提示:文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9/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
文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9/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3.5%.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预征率,于本文实施之日前公布,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公布的预征率与本文同时实施。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7号)第二条、《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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