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成地税发[2009]182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9/8/19
【注:根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2010年第1号公告),本文第一条自2010年9月27日起失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按商用房4%、非普通住房3%、普通住房2%核定征收方式清算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此条款失效】
二、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力度,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要及时予以清算。市局将对各单位的清算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地税函〔2007〕46号)第三条停止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