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成地税函[2007]46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7/4/23
【注:根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成地税发[2009]182号),本文第三条自2009年8月19日起失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21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供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按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工程造价定额,结合房地产项目的结构、用途。区位等,核定其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据以计算扣除。
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由纳税人提供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规范。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征收税务机关按照商用房2.5%、非普通住房2.0%、普通住房1.5%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此条款失效】
四、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抓紧落实清算工作,对以前年度开发且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要限期清算。各单位应于2007年11月15日前将清算情况书面报告市局(财产税处)
各单位在具体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