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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243
核心提示:文号:川地税发[2006]12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1/20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
文号:川地税发[2006]12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1/20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转发你们,并将其中第六条解释明确为"原改制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改制时,需将其划拨性质变为出让,对划拨转出让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由承受人缴纳契税".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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