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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行业以资抵贷征免契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286
核心提示:文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7/13广元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行业以资抵贷征免契税的请示》(广地税发〔2005〕
文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7/13
 
 
广元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行业“以资抵贷”征免契税的请示》(广地税发〔2005〕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以资抵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川地税函〔2001〕187号)“金融企业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暂不征收契税”的规定,考虑到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对金融企业经法院判决收回的抵债资产,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或直接以抵债单位或个人名义变更给第三方资产承受单位,均不征收金融企业契税,只对第三方承接抵债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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