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川地税发[2005]5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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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115号)规定,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同公安、交通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建立车船使用税税源信息数据库,定期从公安交警部门取得车辆登记信息。并按要求于每年12月底前更新一次车辆登记信息数据。
二、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纳税期限为当年的1至12月,具体纳税期限由县(市、区)级局确定。各市、州局应加强协调指导,在同一市州区域内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原则上应统一。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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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