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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交通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规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341
核心提示:文号:川财税[1996]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6/5/6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规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川财税[1996]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6/5/6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规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川办函[1996]43号文转发给你们,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规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川办函[1996]43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文和省政府常务会第38次会议精神及省政府办公厅《议事纪要》[1995]164期确定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交通规费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如下:
 
  关于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问题,鉴于我省成渝高速公路还贷任务重的实际情况,成渝高速公路收取的通行费暂缓征收营业税。其余地方的路、桥收取通行费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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