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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地方税务局关于体检单位体检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268
核心提示:文号:海口地税函[2010]12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9/14局属各分局: 近期,各分局以书面、电话请示,体检单位体检
文号:海口地税函[2010]12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9/14
 
 
局属各分局:
 
    近期,各分局以书面、电话请示,体检单位体检收入是否纳入医疗服务范畴免征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经海南省卫生厅、海口市卫生局核准为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单纯性体检取得的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减免税审批手续按琼地税发[2010]28号文的规定办理。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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