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海口地税函[2010]12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9/14
局属各分局:
近期,各分局以书面、电话请示,体检单位体检收入是否纳入医疗服务范畴免征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经海南省卫生厅、海口市卫生局核准为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单纯性体检取得的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减免税审批手续按琼地税发[2010]28号文的规定办理。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