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琼地税函[2007]23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7/25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