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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9  浏览次数:249
核心提示:文号:琼地税函[2007]34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2/6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文号:琼地税函[2007]34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2/6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我省注册成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后,在1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二、减免税一年审批一次,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相关税种的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营业税减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证书;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入驻孵化企业汇总表;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与孵化企业的租赁合同;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记载免税收入的帐页;
 
  (八)迁入孵化企业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九)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上述税收减免应按照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审批。营业税的减免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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