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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29  浏览次数:276
核心提示:文号:琼地税发[2006]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17各市县财政局、各直属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文号:琼地税发[2006]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17
 
 
各市县财政局、各直属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将自用的地下建筑的计税方式确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l—30%]×l.2%.
 
  二、商业和其他其他用途房产,以房产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客应税房产原值×[l—30%]×l.2%.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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