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琼地税发[2006]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17
各市县财政局、各直属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将自用的地下建筑的计税方式确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l—30%]×l.2%.
二、商业和其他其他用途房产,以房产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客应税房产原值×[l—30%]×l.2%.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18号)